|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协会的中文名称为:“亳州市餐饮卫生消毒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是在亳州市范围内从事餐饮、餐饮卫生及餐具消毒及其相关工作的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地方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倡导餐饮卫生消毒理念,普及餐具消毒卫生,引导餐饮卫生行为,促进餐饮业卫生健康、有序、快速发展;提升城市品味,提高城市档次,保护全市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第四条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市卫生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住所设在安徽省亳州市白依路4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从事以下业务: 1、 研究行业建设理论,宣传行业建设理念, 加强行业交流,推动行业发展; 2、组织行业教育培训,提高市场竞争力; 3、建立行业信用档案,编辑发行相关资料和书刊; 4、考核评定"推荐产品",负责推荐省级"市级行业放心餐具"、“餐饮卫生标兵”等; 5、为会员提供法律事务、信息咨询、资信调查、 组织协调等服务; 6、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章程 2、有加入的意愿 3、从事餐饮、餐具消毒及其相关行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为: 1、申请人提交入会申请书; 2、理事会常设机构审查通过; 3、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人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1、 执行本协会决议; 2、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3、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 按规定缴纳会费; 5、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终止其会员资格。 1、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 2、不诚信经营赞成严重社会危害的; 3、1年以上不缴纳会费的; 4、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经教育不改的; 5、有较严重不讲诚信行为,受到媒体曝光或群众多次投诉属实的。 5、行业消亡者。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5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文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第三十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 2008年06月 25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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